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 费医疗待遇,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 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 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剩余金额的80%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 公费医疗待遇,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 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剩余金额的80%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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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若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待遇,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 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 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剩余金额的80%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若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 公费医疗待遇,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 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剩余金额的80%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5)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 的伤害;
(6)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 在此限;
(8)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 染者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 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1) 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2)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 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继续有效。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享有社会医疗保障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80% |
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障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8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分娩、医疗事故、私自用药、病毒感染、康复治疗、矫形整形手术、装设义肢等附属品、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