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我们承担下列一项或数项补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补充医疗保险金
一、 基本部分
(一) 被保险人于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上、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向补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二) 被保险人于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统筹基金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对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之上、大额补充医疗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按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向补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二、 可选部分
(一) 被保险人于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统筹基金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向补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有列入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在本款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二) 被保险人于医院住院治疗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向补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当地统筹基金如特别规定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等分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上述住院医疗费用将根据分项规定区分为几类,并分别按对应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本款赔付约定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三) 被保险人于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统筹基金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对大额补充医疗费用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按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向补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该项补充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以上各项保险责任的免赔额、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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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金 | (一) 被保险人于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上、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向补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
投保范围
(1) 投保人: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可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向我们投保本合同。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团体可为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团体成员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2) 被保险人:经我们同意,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6周岁至64周岁。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 已不再享受当地现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1)、(3)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因上述(2)情形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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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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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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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起付线以上,至统筹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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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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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限额以上,至大额补充医疗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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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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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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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起付线以下门急诊费用医疗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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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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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起付线以下住院费用医疗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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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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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补充医疗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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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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