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高中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高中教育金受益人支付“高中教育金”。
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向大学教育金受益人支付“大学教育金”。
成家立业祝贺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成家立业祝贺金受益人支付“成家立业祝贺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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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 生存至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分别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向大学教育金受益人支付“大学教育金”。 |
成家立业祝贺金 | 生存至二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成家立业祝贺金受益人支付“成家立业祝贺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已交保费加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
高中教育金 | 生存至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分别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高中教育金受益人支付“高中教育金”。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4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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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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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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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15至17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大学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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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5% (18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成家立业祝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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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25周岁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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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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