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账户, 主合同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 为等待期;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基本保 险金额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 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合同部分或全部保 险金并相应调整主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罹患 重大疾病诊断确定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 重大疾病首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之日 被保险人的年龄 为 0 至 1 周岁 按25%给付, 1 至 2 周岁(含 1 周岁)按 50%给付, 2 周岁以上(含 2 周岁) 按100%给付, 我们依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我们退 还主合同账户价值,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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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罹患 重大疾病诊断确定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 重大疾病首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之日 被保险人的年龄 为 0 至 1 周岁 按25%给付, 1 至 2 周岁(含 1 周岁)按 50%给付, 2 周岁以上(含 2 周岁) 按100%给付, 我们依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我们退 还主合同账户价值,主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重疾定义所述经输血或因职业关 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已 收取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至主合同账户,主合同账户价值按退还 的金额等额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