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期满日仍生存,则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其它保险金的责任。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保险单期满日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较大者:
(1)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的105%;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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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较大者: (1)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的105%; (2) 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期满日仍生存,则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其它保险金的责任。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保险单期满日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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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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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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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5%)或(已交保费-已领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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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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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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