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 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 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 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 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 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 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 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 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 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附件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前次(含保险责任开始前) 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照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或因责任免 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上述所列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额 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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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按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5)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 伤害;
(6)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 在此限;
(9)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 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 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 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附加合同 继续有效。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分娩、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私自用药、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