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期满日 24 时仍生存,则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及君龙附加龙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之和×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若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则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10%;若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 25 年,则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20%。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单期满日 24 时仍生存,则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 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及君龙附加龙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 计已缴纳的保险费之和×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 若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则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10%; 若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 25 年,则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20%。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指出生满 28 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50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20年及25年两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基本保额
|
|
满期金
|
保险期间20年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110%
|
保险期间25年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