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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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于180天确诊“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并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 按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 束的,则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给付各 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 疾保险金。 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 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按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保规定的合理且必要 的医疗费用扣除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180天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按保险合同上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但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事故住院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
投保须知
投保人数:
5人以上,且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人数的75%;
投保份数:
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投保份数最高为5份;50周岁以上投保份数最高为3份。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妊娠怀孕流产、精神疾病、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康复治疗、义肢、美容、视力矫正、外科整形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君龙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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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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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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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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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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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残疾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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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君龙附加团体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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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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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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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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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君龙附加团体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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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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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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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实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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