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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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向生存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59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每届满一 个保单年度仍生存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生存保险金”。 于59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87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每届满一个保单年度仍生存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已交保险费扣除已领保险金后 的差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于一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一年后身故,按以下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于7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5倍基本保险金额; (2)若于7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8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3倍基本保险金额。 |
祝寿保险金 | 生存至6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向祝寿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祝寿保险金”。 生存至66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向祝寿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祝寿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向满期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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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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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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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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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起,至5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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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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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至8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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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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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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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60周岁、66周岁各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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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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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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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保单生效1年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 |
已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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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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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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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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