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多样交费,分期投入
年年分红,额外添喜
满期领取,财富返还
保障完备,全面呵护
保险利益
1.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期
2.分红:每年参与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3.保险保障:
(1)疾病身故保障=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年度数
(2)意外伤害身故保障=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年度数*2倍
(3)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障=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年度数*3倍
(上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以下七种:地震、洪水、台风、海啸、泥石流、滑坡、冰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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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合同期满日 24 时仍生存,则按基本保额×交费年期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疾病身故,按基本保额×已交费年数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意外身故,按基本保额×已交费年数×2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因7种指定重大自然灾害身故,按基本保额×已交费年数×3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6年、8年及10年三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因下列(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8)至(13)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仅按条款2.4.2.1所约定的金额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不再承担条款2.4.2.2至2.4.2.3对应的保险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龙女士,40岁,选择金添喜两全保险,3年交费,年交保费5万,保险期限10万。意外身故最高保331800元,疾病身故最高保165900元,满期可领1659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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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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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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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交费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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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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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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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费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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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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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费年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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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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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费年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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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殴斗、醉酒、参加高危运动、未遵医嘱、整容、医疗事故、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