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费年度数;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期满日 24 时仍生存,则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届满时的保单年度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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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费年度数;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期满日 24 时仍生存,则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届满时的保单年度数。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18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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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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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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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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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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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