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工伤,且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最终评定工伤伤残等级的,我们按照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下 表)所列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 额向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 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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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工伤,且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评定工伤伤残等级的,按照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
(2) 非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工伤;
(3) 被保险人的既往工伤;
(4) 被保险人患职业病;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什么 | 保多少 |
工伤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工伤残疾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伤、非意外导致工伤、既往工伤、职业病、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