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6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住院医疗日额乘以每次住院给付天数给付“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每次住院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外,我们另按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医疗日额的2倍乘以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是指被保险人自住进重症监护病房到转出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累计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出院疗养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住院医疗日额的50%乘以每次出院疗养给付天数给付“出院疗养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累计出院疗养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手术疗养保险金
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进行必要的手术治疗的,我们按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医疗日额的5倍给付“手术疗养保险金”。
住院转诊保险金
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同一住院医疗期间需转诊到其他医院接受诊疗,且前医院出院与后来住进的医院日期为同一天的,我们按相当于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日额的金额给付“住院转诊保险金”。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只给付一次“住院转诊保险金”。
无理赔增额
附加合同续保时,若被保险人在续保始期日前两个保单年度持续有效满两年,且未给付任一项保险金的,我们在附加合同当期续保的保单年度中,将附加合同保险单当时所载的无理赔增额前住院医疗日额提高20%。发生理赔后,我们将从下一个续保的保单年度起回复原住院医疗日额,并按前段约定重新起算无理赔增额。
注:被保险人发生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约定见保险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 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按住院医疗日额乘以每次住院给付天数给付“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每次住院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
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 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外,另按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医疗日额的2倍乘以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是指自住进重症监护病房到转出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
出院疗养保险金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按住院医疗日额的50%乘以每次出院疗养给付天数给付“出院疗养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出院疗养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每次出院疗养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
手术疗养保险金 | 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进行必要的手术治疗的,按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医疗日额的5倍给付“手术疗养保险金”。 |
住院转诊保险金 | 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同一住院医疗期间需转诊到其他医院接受诊疗,且前医院出院与后来住进的医院日期为同一天的,按相当于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住院医疗日额的金额给付“住院转诊保险金”。同一次住院只给付一次“住院转诊保险金”。 |
无理赔增额 | 附加合同续保时,若在续保始期日前两个保单年度持续有效满两年,且未给付任一项保险金的,在附加合同当期续保的保单年度中,将附加合同保险单当时所载的无理赔增额前住院医疗日额提高20%。发生理赔后,将从下一个续保的保单年度起回复原住院医疗日额,并按前段约定重新起算无理赔增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但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流产与怀孕合并症的宫外孕、葡萄胎、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产后大出血、先兆子痫、子痫症、妊娠毒血症、先兆性流产,不在此限;
(11) 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2) 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3)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既往症;
(14)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3周岁至55周岁,最高可续保至64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住院医疗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3)x住院日补贴额 |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x2x住院日补贴额 |
出院疗养金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3)x住院日补贴额x50% |
手术疗养金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住院日补贴额 x 5 |
住院转诊金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住院日补贴额 |
无理赔增额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住院日补贴额提高20%
(前两年无理赔记录可提高)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6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醉酒、医疗事故、私自用药、怀孕不孕、矫形整形、装设助听器等设备、体检、康复治疗、患艾滋病、先天性异常、精神障碍、既往症、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