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项金额最高的一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其诊断确定全残时,以下三项中金额最高的一项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1) 第一个保单年度届满,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本合同仍属有效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8%后所得的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时,我们按当年度保险金额向祝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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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项金额最高的一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当年度保险金额; (2) 现金价值; (3) 已交的年交化保险费扣除生存保险金后的金额。 第(3)项所称“已交的年交化保险费”,交费期内系指“年交化保险费”乘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单年度数后所得的金额;交费期满后系指“年交化保险费”乘以交费期满当时的保单年度数后所得的金额。 第(3)项所称“生存保险金”系指至被保险人身故事故发生时,各年度累积已领或应领的生存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其诊断确定全残时,以下三项中金额最高的一项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当年度保险金额; (2) 现金价值; (3) 已交的年交化保险费扣除生存保险金后的金额。 第(3)项所称“已交的年交化保险费”,交费期内系指“年交化保险费”乘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单年度数后所得的金额;交费期满后系指“年交化保险费”乘以交费期满当时的保单年度数后所得的金额。 第(3)项所称“生存保险金”系指至被保险人身故事故发生时,各年度累积已领或应领的生存保险金。 |
祝寿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时,我们按当年度保险金额向祝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1) 第一个保单年度届满,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本合同仍属有效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8%后所得的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届满2个保单年度,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本合同仍属有效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8%后所得的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但最高给付至8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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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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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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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保险金额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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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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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保险金额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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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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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 (保单生效第一年领取一次,之后每2年领取一次,最高给付至87周岁) |
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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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保险金额 (生存至88周岁,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