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产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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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支付的以下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一般医疗保险金包括:1、住院医疗费用;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于医院治疗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包括:1、住院医疗费用;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并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26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按照100%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保险金 |
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用于治疗恶性肿瘤-重度,合理且必要且满足合同约定的特种药品,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