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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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对应的给付比例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期满日24时仍生存,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