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年的保单周年日当日,本公司于投保人提出申请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将按保单账户价值的约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提出申请时与本公司约定。在同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的累计生存保险金领取和部分领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本公司将以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已交保险费-(累计生存保险金领取+累计部分领取)
上述已交保险费指本合同投保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之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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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给付 | 在合同生效满五年的保单周年日当日,保险公司于投保人提出申请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将按保单账户价值的约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提出申请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在同一个保单年度内,合同的累计生存保险金领取和部分领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保险公司将以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已交保险费-(累计生存保险金领取+累计部分领取) 上述已交保险费指合同投保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之和。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或者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者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者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者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