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含)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且未申请过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且申请过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按照以下额度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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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期满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含)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且未申请过追加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且申请过追加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以下额度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或者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者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者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者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未满期风险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未满期风险保险费。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