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61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61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后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61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61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乘以(1+3.5%)。
二、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豁免保费视为已交,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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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61周岁,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61周岁,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61周岁,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61周岁,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乘以(1+3.5%)。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豁免保费视为已交,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一次性交付的交费方式,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分期交付的交费方式,且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年龄:0-8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