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至第7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满8年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计算。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计算。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生存金;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豁免保费视为已交,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1.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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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至第7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满8年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生存金;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豁免保费视为已交,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一次性交付的交费方式,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分期交付的交费方式,且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