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自本合同生效满5年的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生效满9年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单周年日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10年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4周岁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单周年日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生效满10年且被保险人已年满65周岁,本公司不再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养老年金给付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以后的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单周年日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时停止给付。
三、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生存保险金和养老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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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给付 | 自合同生效满5年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生效满9年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单周年日的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满10年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4周岁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单周年日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若合同生效满10年且被保险人已年满65周岁,保险公司不再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年金给付 |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以后的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单周年日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时停止给付。 |
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生存保险金和养老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一次性交付的交费方式,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分期交付的交费方式,且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