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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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个复效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将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20%和附加合同《君康附加六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合同和附加合同《君康附加六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随之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
生存保险金给付 | 自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8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和附加合同《君康附加六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险费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给付生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
祝寿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和附加合同《君康附加六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祝寿保险金。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给付祝寿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君康六福两全保险》随之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将豁免附加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君康六福两全保险》各期保险费。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在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基础上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君康六福两全保险》随之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