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康颐养金生养老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养老理财保障产品,约定时间可按月或年领取养老金,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给付

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满5周年且被保险人达到年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起领年龄分别为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自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当日)起的20个保单年度为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养老年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

1.若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自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2.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自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养老年金。如果投保人未选择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则默认为年领方式。如需变更为月领方式,投保人可以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一次性交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一次性交付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期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且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20-已领取的年金期数)×基本保险金额,且该金额不小于零。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且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240-已领取的年金期数)×基本保险金额×8.5%,且该金额不小于零。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后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养老年金 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合同生效满5周年且被保险人达到年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合同起领年龄分别为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自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当日)起的20个保单年度为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养老年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 1.若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自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2.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自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养老年金。如果投保人未选择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则默认为年领方式。如需变更为月领方式,投保人可以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不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一次性交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一次性交付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期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且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20-已领取的年金期数)×基本保险金额,且该金额不小于零。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且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240-已领取的年金期数)×基本保险金额×8.5%,且该金额不小于零。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一次性交付的交费方式,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分期交付的交费方式,且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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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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