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康附加多倍宝(至尊版)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至75周岁还可领取生存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个复效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的,则无等待期。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个复效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主合同“君康多倍宝(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的“2.1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主合同“君康多倍宝(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则无等待期。

 

二、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四、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故时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特别提示和说明:

1.若被保险人因主合同“2.1保险责任”中的“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或“投保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疾病终末期豁免保险费”责任而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同时豁免本附加险合同自主合同发生豁免情形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2.若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2.1保险责任”中“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或主合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个复效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的,则无等待期。 若投保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个复效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主合同“君康多倍宝(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的“2.1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主合同“君康多倍宝(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则无等待期。
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故时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主合同同时终止,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一次性交付的交费方式,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分期交付的交费方式,且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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