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身故前已获得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录一)中所列的伤残条目,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本公司按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予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其中,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中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以投保时约定的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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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 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本公司将按本 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身故前已获得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 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 害为直接原因造成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 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录一)中 所列的伤残条目,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本 公司按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 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予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其中,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 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 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 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 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中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情 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以投保时约定的本 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达到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凡年满十六周岁(见7.2)至六十五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并与投保人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5 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1 年,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 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蹦极、跳伞、滑翔翼、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探险、
特技、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活动,另有约定的除外;
(8)被保险人猝死;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