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利益给付
二、全残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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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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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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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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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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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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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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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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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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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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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四周岁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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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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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存利益给付
四、红利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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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全残,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
大学教育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大学教育金予被保险人。 |
创业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创业金予被保险人。 |
祝寿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祝寿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
保险期间:至60周岁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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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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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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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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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或(已交保费-已领生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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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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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0% )或(已交保费-已领生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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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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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0% )或(已交保费-已领生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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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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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0% )或(已交保费-已领生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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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四周岁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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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或(已交保费-已领生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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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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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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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或(已交保费-已领生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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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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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0% )或(已交保费-已领生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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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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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0% )或(已交保费-已领生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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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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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0% )或(已交保费-已领生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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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四周岁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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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或(已交保费-已领生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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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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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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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5% (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各领取一次) |
创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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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生存至十五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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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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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生存至六十周岁,领取一次)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