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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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将在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利益给付的基础上,按照交通意外保险金额及第一款或第二款中的利益给付条件和方式额外给付交通意外死亡或残疾利益给付。 交通意外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1年,不保证续保,最高续保年龄65周岁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斗殴、参加高危运动、管制药物影响、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蹦极、跳伞、滑翔翼、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探险、特技、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活动,另有约定的除外;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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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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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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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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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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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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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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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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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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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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