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支付范围的实际合理住院费用,本公司将在扣除社会保险等其他医疗保险计划的赔偿后按照9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但每年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住院费用每年给付限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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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对于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支付范围的实际合理住院费用,将在扣除社会保险等其他医疗保险计划的赔偿后按照9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但每年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住院费用每年给付限额。 |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7) 牙齿治疗、美容手术或非医疗性的服务;
(8)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9) 被保险人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蹦极、跳伞、滑翔翼、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探险、特技、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活动,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1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和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 9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醉酒、美容手术、流产分娩及其并发症、医疗事故、进行高风险活动、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