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 基本保险金额。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全残,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 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 随之终止。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9)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保险期间:20年、25年,或至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
全残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