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利益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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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于年金起领日前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本主险合同累计所交的保险费及其至被保险身故之日按每年2.5%复利计算的利息。 2.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身故,将给付年金领取保证期间未领取的年金总额予受益人,保险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领取期满后身故,本公司将不再给付任何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生存年金 | 1)年金保证给付期:保证领取10年或20年,客户可以自由选择。 (2)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自年金领取日后的首个保险周年日起,每月月初给付每月年金领取额予被保险人,直至保险合同期满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 |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见10.5)、斗殴(见 10.6)、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 10.7)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 10.8);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9)、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0)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 10.11)的机动车(见 10.12)、助动交通工具(见10.13);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0.14)期间;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 10.15)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
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9)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期间:至100周岁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醉酒、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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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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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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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起领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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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利息) |
保障领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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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年金×保证领取年数×12-已领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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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领取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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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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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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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年金起领日起,每月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