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
|
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
不满一周岁
|
20%
|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
40%
|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
60%
|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
80%
|
满四周岁或以上
|
100%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全残,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 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 随之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3 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 8%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予 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9)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不满1周岁 | 基本保额×20% |
满1周岁不满2周岁 | 基本保额×40% | |
满2周岁不满3周岁 | 基本保额×60% | |
满3周岁不满4周岁 | 基本保额×80% | |
满4周岁或以上 | 基本保额 | |
全残 | 不满1周岁 | 基本保额×20% |
满1周岁不满2周岁 | 基本保额×40% | |
满2周岁不满3周岁 | 基本保额×60% | |
满3周岁不满4周岁 | 基本保额×80% | |
满4周岁或以上 | 基本保额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8% (每3年领取一次)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