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利益给付
二、全残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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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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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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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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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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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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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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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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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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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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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四周岁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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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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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金额小于本主险合同累计所交的保险费,则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累计所交的保险费。
三、满期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四、红利给付
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公司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派发红利。红利金额是不保证的。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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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全残,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见10.6)、斗殴(见 10.7)、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 10.8)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10.9);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10)、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1)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10.12)的机动车(见10.13)、助动交通工具(见10.14);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0.15)期间;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 10.16)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
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9)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公司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1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
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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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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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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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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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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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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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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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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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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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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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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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四周岁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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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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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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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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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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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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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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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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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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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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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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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四周岁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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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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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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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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