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个复效日起90日(含)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则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