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康多倍宝(臻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0种轻度疾病、20种中度疾病、105重度疾病保障,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保障,还有被保险人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豁免及投保人中度疾病、重度疾病、身故、全残或疾病终末期豁免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发生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身故、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个复效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重度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不承担其他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所患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定义、中度疾病定义、重度疾病定义中的多种疾病,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保险金额最高的保险责任,不承担其他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过重度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度疾病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2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不承担其他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所患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定义、中度疾病定义、重度疾病定义中的多种疾病,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保险金额最高的保险责任,不承担其他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过重度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重度疾病保险金

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分为4组,每组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4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4次时,合同终止。

1.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1)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同时,合同自第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2.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中除第一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度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中除第一次、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度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中除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度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3若保险公司已给付过重度疾病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过重度疾病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过重度疾病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中度疾病、重度疾病、身故、全残或疾病终末期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重度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或身故、全残,且投保人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中度疾病、重度疾病、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或身故、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重度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或身故、全残时未满60周岁。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初次发生中度疾病、重度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或身故、全残,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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