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保险事故的,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者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未满期风险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未满期风险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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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