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造成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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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身故或全残的,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的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或当年度保险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乘以(1+3.5%)。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满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两个条件,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豁免保费视为已交,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