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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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和21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分别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和21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如下金额给付大学教育金:5%×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 交费年期交费期间对应的交费年期为:趸交交费年期为1年,3年交交费年期为3年,5年交交费年期为5年,10年交交费年期为10年。 |
成家立业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30周岁、31周岁、32周岁和33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分别在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31周岁、32周岁和33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如下金额给付成家立业金:15%×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 交费年期交费期间对应的交费年期为:趸交交费年期为1年,3年交交费年期为3年,5年交交费年期为5年,10年交交费年期为10年。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到达年龄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0周岁-17周岁100%;18周岁-40周岁160%;41周岁-60周岁140%。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120%; (2)基本保险金额。 |
投保年龄:0-12周岁
保险期间:至6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