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七、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及其并发症,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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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一般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合同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若约定的是保障计划一,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若约定的是保障计划二,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包括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恶性肿瘤,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且满足合同约定的特种药品费用超出免赔额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恶性肿瘤,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超出免赔额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包括被保险人因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定位及制定放疗计划费用以及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实施费用和床位费(床位费每日最高给付限额为1500元),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
投保年龄:61-8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