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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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到达年龄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到达年龄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18周岁-40周岁,比例为160%;41周岁-60周岁,比例为140%;61周岁以上,比例为120%。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