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一般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且身故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不含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且身故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18周岁(含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到达年龄对应的一般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到达年龄对应的一般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5%)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
二、特定交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或客运轨道交通工具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18周岁(含18周岁)小于80周岁(不含80周岁)的,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外,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特定交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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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合同已交纳保险费,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且身故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不含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且身故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18周岁(含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①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到达年龄对应的一般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①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到达年龄对应的一般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5%)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 |
特定交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或客运轨道交通工具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18周岁(含18周岁)小于80周岁(不含80周岁)的,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外,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特定交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