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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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1)特别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第5、6、7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6、7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金。 (2)增额生存金 自合同第8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不含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对应的增额生存金给付比例给付增额生存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患上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