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第5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含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生存年金。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和身故或全残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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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自合同第5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含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生存年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患上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和身故或全残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20/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