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5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不含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保险金
若您选择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的零时止或终身其中的一种: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祝寿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保险期间为20年、3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8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的零时止其中的一种: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一、自合同第5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不含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保险金 | 若您选择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的零时止或终身其中的一种: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祝寿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您选择保险期间为20年、3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8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的零时止其中的一种: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0-59周岁
保险期间:20/30/至60/至8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