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二、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我们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其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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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伤残保险责任 |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保险公司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其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终止。 |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其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猝死;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十一、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或修复整形、安装假肢,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