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人寿万年青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长期重大疾病保障产品,提供85种重疾、30种轻度重疾和6种慢性疾病保障,身故也有保障。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因同一原因导致其患上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合同第二十八条定义中明确要求理赔后同时终止的疾病,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慢性疾病保险金 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慢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慢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慢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慢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慢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患上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或患上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若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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