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及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表:
生存保险金给付日 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犹豫期后第一日 4%
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8%
自第二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不含当日)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12%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和身故时现金价值(释义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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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在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当时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及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表: 生存保险金给付日 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犹豫期后第一日 4% 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8% 自第二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不含当日)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12%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和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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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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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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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次日 |
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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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1年 | ||
保单生效第2年起 |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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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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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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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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