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1.尊享生存金
在本合同犹豫期后第一日零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尊享生存金。
自本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的零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尊享生存金。
2.养老生存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不含当日)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的零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养老生存金。
3.生日祝福金
自本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不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其每年生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生日祝福金,每个保单年度的生日祝福金以一次为限。
4.新春祝福金
自本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不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每年除夕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新春祝福金。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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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1.尊享生存金 在合同犹豫期后第一日零时,如果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尊享生存金。 自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的零时,如果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尊享生存金。 2.养老生存金 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不含当日)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的零时,如果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养老生存金。 3.生日祝福金 自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不含当日),如果在其每年生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生日祝福金,每个保单年度的生日祝福金以一次为限。 4.新春祝福金 自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不含当日),如果在每年除夕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新春祝福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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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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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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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享生存金 |
基本保额×30% (保单生效后至60周岁前每年领取一次) |
养老生存金 |
基本保额×60% (60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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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祝福金 |
基本保额×1%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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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祝福金 |
基本保额×1%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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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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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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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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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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