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指定医院(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一般手术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我们将在约定保障计划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各项给付限额内,按照本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本合同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的累计住院天数以180日为限,其中,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重症监护室床位费保险责任的累计重症监护室住院天数以30日为限。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但承担保险责任的累计住院天数以上述我们限定的天数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保障计划中各项住院医疗费用对应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二、特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指定医院医生确诊必须在医院接受特定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接受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特定门急诊治疗而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特定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将在约定保障计划的特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各项给付限额内,按照本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特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特定门急诊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补偿的特定门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特定门急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所支出的以下费用:
(1)因肾透析而发生的门急诊费用;
(2)因癌症放疗/化疗而发生的门急诊费用;
(3)因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而发生的门急诊费用;
(4)住院前后7天门急诊医疗费用:指若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天(含7天)及出院后7天(含7天)内,因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急诊医疗的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门诊手术费。
三、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指定医院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在住院过程中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对于被保险人进行上述器官移植手术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器官移植手术费,我们将在约定保障计划的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按照本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任何已获得补偿的器官移植手术费用)×给付比例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上述住院医疗保险金、特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以您和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的日限额及年度给付限额为限,且在本合同及《吉祥人寿附加全家保医疗保险合同》各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特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之和以您和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的终身给付限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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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指定医院(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一般手术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保险公司将在约定保障计划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各项给付限额内,按照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合同每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承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的累计住院天数以180日为限,其中,保险公司承担重症监护室床位费保险责任的累计重症监护室住院天数以30日为限。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但承担保险责任的累计住院天数以上述限定的天数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保障计划中各项住院医疗费用对应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
器官移植保险金 |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指定医院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在住院过程中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对于进行上述器官移植手术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器官移植手术费,我们将在约定保障计划的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按照本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任何已获得补偿的器官移植手术费用)×给付比例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上述住院医疗保险金、特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以您和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障计划的日限额及年度给付限额为限,且在合同及《吉祥人寿附加全家保医疗保险合同》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特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之和以您和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障计划的终身给付限额为限。 |
特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指定医院医生确诊必须在医院接受特定门急诊治疗的,对于接受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特定门急诊治疗而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特定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在约定保障计划的特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各项给付限额内,按照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特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特定门急诊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补偿的特定门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特定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所支出的以下费用: (1)因肾透析而发生的门急诊费用; (2)因癌症放疗/化疗而发生的门急诊费用; (3)因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而发生的门急诊费用; (4)住院前后7天门急诊医疗费用:在住院前7天(含7天)及出院后7天(含7天)内,因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急诊医疗的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门诊手术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特定门急诊治疗、器官移植手术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但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滑雪、滑水、狩猎等高风险运动或者从事职业体育活动;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疾病、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及其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九、有关发育迟缓、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而接受的医疗、会诊或检查;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生物化学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三、避孕、节育(含绝育以及绝育恢复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产前产后检查、性病、性功能相关医疗、变性手术,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的治疗;
十四、各种美容整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美容整容除外)、准分子激光手术、减肥治疗、睡眠治疗、营养咨询、戒烟治疗、增高矫形手术;
十五、治疗Ⅱ期糖尿病的外置胰岛素泵、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齿、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
十六、在中国境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七、一般身体检查,疗养或护理,康复性治疗,既非药物又非手术的治疗;
十八、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年龄:5-60周岁
保障期限:1年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先前疾病治疗并发症、怀孕及流产相关治疗、先前医疗事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从事高危行业或运动、非大陆地区就医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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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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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住院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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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社保且获得社会医疗补偿 |
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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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 |
有社保且未获得社会医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住院医疗费用×60% | ||
无社保 | 实际支付合理住院医疗费用×80% | ||
特定门急诊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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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社保且获得社会医疗补偿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特定门急诊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补偿的特定门急诊医疗费用 |
有社保且未获得社会医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特定门急诊医疗费用×60% | ||
无社保 | 实际支付合理特定门急诊医疗费用×80% | ||
器官移植 | 有社保且获得社会医疗补偿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任何已获得补偿的器官移植手术费用 |
有社保且未获得社会医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器官移植手术费用×60% | ||
无社保 | 实际支付合理器官移植手术费用×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