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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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 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合同第二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因意外事故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满30日后,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在30日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 病保险金的责任。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患上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 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或患上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按 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无息退还合同所交的保 险费,合同终止;若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全残,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