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补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或接受门(急)诊治疗,对于其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其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范围、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补充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个人自付部分包括基本住院费用、住院起付线标准之下费用、大额住院费用、超高额住院费用、普通门(急)诊费用及大额门(急)诊费用。
上述各项费用的免赔额、给付比例、给付限额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二、女工生育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支出的,且符合当地政府制订的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中生育医疗标准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女工生育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女工生育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1)孕产期检查费;
(2)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不包括婴儿费用);
(3)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附带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附带被保险人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附带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本合同约定的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附带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附带被保险人可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就诊。不在上述医院就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包括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当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对此补偿或给付部分我们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前扣除,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补充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或接受 门(急)诊治疗,对于其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其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 录、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范围、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 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 付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补充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个人自付部分包括基本住院费用、住院起付线标准之下费用、大额住院费用、超高额住院费用、普通门(急)诊费用及大额门(急)诊费用 。上述各项费用的免赔额、给付比例、给付限额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
女工生育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支出的,且符合当地政府制订的职 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中生育医疗标准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 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女工生育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女工生育保险金 给付限额为限。 (1)孕产期检查费; (2)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不包括婴儿费用); (3)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
附带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附带被保险人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就 医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附带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本合同约定的对该附 带被保险人的附带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附带被保险人可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就诊。不在上述医院 就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期间和续保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女工生育保险金、附带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未经同意(急诊除外)在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外埠就医;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5)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
(6)工伤、职业病及其复发。
(7)在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先天性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二、因女性被保险人孕、产期检查治疗及生育、计划生育导致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基本保额
|
补充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
可选责任
|
女工生育金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
附带被保险人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